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4-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对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要按照省局征管处《关于清理销毁库存旧代码发票的通知》(征便函〔2005〕5号)的要求及时清理销毁库存的旧版发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及时作剪角作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