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及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5]7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9
实施时间: 2005-3-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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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饲料产品检测工作及减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本市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由深圳市饲料监测所,或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广东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应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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