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1]3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0
实施时间: 2001-12-20
失效时间: 2007-1-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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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将我市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企业自核自缴的,申报期为次年二月底止;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申报期为次年四月底止,并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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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6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0
实施时间:20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