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3]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3
实施时间: 2003-3-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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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于近期以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发布,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数据来源问题。因此项工作涉及烟草行业,各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南宁卷烟厂、柳州卷烟厂(以下简称两烟厂)负责提供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的有关数据,其中的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及“调拨价格”要以自治区烟草公司提供给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数据为准。有专销外省卷烟的,其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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