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税二发[2000]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0-12-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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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采取以办案收入分成的方法,发放工资薪金,因此对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费用的标准明确为:
  1、律师分成收入按月发放的,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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