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2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8
实施时间: 2004-5-8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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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省局决定将企业所得税(内外资)税源大户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标准:2003年企业所得税(内外资)入库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尚未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
  二、数据口径说明
  (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各项指标口径均与企业会计规定的核算期间一致,不应对税款进行任何所属期的人为分配。如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期利润和规定税率核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应将当地税务部门为方便征管核定企业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为“应缴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的税款应填报为“实交企业所得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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