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5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8
实施时间: 2002-10-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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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通过对全区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地方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精神理解不全面,贯彻执行不到位。如对小酒厂仍实行“双定”征税办法,对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酒、泡制酒只按25%的比例税率征消费税,未按销量征收定额消费税。针对上述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必须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小酒坊)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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