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10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9
实施时间: 2002-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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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地点。《管理办法》第四条全区统一为: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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