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进行重新修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2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4
实施时间: 2002-5-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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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部分地、市国税局的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使用的收购发票划归流转税部门管理后,其发票代码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无法区分,造成无法录入“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管理上也容易造成混乱。为规范收购发票的管理,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的发票代码做如下修改:
  1.发票代码的前4位为地、市、县区域码。
  2.发票代码的第5-6位为收购发票的印制年度码。
  3.发票代码的第7位统一规定为大写字母“A”。
  4.发票代码的第8位为收购发票名称码。其中,收购统一发票(手工版)为“6”,电脑版收购发票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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