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9
实施时间: 2004-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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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申请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请示》(国寿人险粤发[2003]90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2003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内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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