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3
实施时间: 2004-3-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2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税前扣除呆账损失1笔,贷款企业为清远市泾口水泥厂,金额合计人民币770万元。
  此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