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0]19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26
实施时间: 2000-10-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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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其购置支出可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二、电信企业发生的通信线路修理费支出以及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仍按照《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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