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0]10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9
实施时间: 2000-6-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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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补充如下:
  我省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由山西省烟草公司统一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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