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105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6
实施时间: 2001-9-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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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发票管理,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申请购买收购发票时,必须同时提供注明以下有关内容的3种证件:
  (一)经营范围包括“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商流主管部门与汽车更新办公室共同核发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资格认证书》;
  (三)公安机关核发的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收购发票,只能供本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时使用,不得作为非报废汽车的收购业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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