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要求,现就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凡在上海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为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