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9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7
实施时间: 2002-3-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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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2001年5月1日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单位(详见附表),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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