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66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6
实施时间: 2001-6-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近有部分征管单位提出:
  因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分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应如何出具证明的问题,经研究,就上述问题,确定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证明的对象各单位所经管的纳税人。
  二、证明的内容证明的名称统一为《纳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接收纳税证明的单位名称、纳税人何时办理税务登记、从办税务登记开始至今或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某一时期(按要求证明的时期)申报税款数、实际已纳税款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