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28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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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优惠。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批准经营的证明材料。
  二、本通知下发后,对于从事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废旧物质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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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