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1]5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6
实施时间: 2001-6-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5月1日至文到之日前,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能够将发票联、抵扣联原票收回,并按规定作作废处理的业务,可享受免税照顾。不能收回并作作废处理的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