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56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失效时间: 2010-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经我局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由于企业外购货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