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44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6
实施时间: 2001-4-1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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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征收单位业务请示,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若干问题进行明确。经我局系统涉外税收税政会议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境外动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境外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对外商投资出口企业是以FOB价计算应交应退税金的,考虑到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境外运费的离岸价格,即不包括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费用,因此,出口货物境外运费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如果外商投资出口企业是以CIF价计算应交税金的,考虑到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计税金额已包括境外运费,出口货物境外运费如果符合运费抵扣条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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