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0
实施时间: 2002-1-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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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增值税只对产品而言,有些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但只要能证明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属自行开发研制,经审批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退税时间问题,从软件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确认软件产品属自行开发研制之日算起。
  三、关于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一律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逐级上报审查核定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上报资料,除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外。应附报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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