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芦笋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0]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0
实施时间: 2000-3-20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8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永济市地税局:
  你局永地税农字[1999]5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征芦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芦笋收入列入其他农业特产税品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二、各芦笋生产县(市),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停征缓征,避免因税负不公而引发的不公平竞争。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