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汇发[2000]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3
实施时间: 2000-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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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支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境内机构及个人发生《通知》所列举的售付汇支出时,应首先持相关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出具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完税证明、税票(原件或复印件)或免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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