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8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5-30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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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收回,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不应计入损益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经批准可以冲减计税营业额。
  二、纳税人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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