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1]7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
实施时间: 2001-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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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另有规定外,在我区符合实行就地预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暂由其自治区公司(分行)或相当于自治区一级单位(即在广西最高汇总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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