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4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4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本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以下简称“最低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后购置(交付使用)的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