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1]38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5
实施时间: 2001-1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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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发票管理,由各地、市国税局流转税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由票证管理中心印制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自印收购发票的,要逐级上报至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仍按原有规定由征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收购发票的印制由区国税局征管处批准指定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根据区局或地市局征管部门下达的《收购发票批印通知书》负责印制。印制所需防伪专用品由区国税局征管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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