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0]24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0-12-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2000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按桂国税函[2000]243号文规定办理。从2001年起各成员企业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5%就地预缴,然后再由区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在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