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政[2000]4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9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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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综70号通知精神,现对资源税未列举名称其他非(有色)金属矿原矿增列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未列举征收资源税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应征收资源税。
  二、单位适用税额:
  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建筑用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水泥配料用砂,砖瓦用砂,1元立方米;
  砖瓦、铸型、水泥配料、保温材料、陶粒等用粘土,0.5元立方米;
  凝灰岩、方解石,1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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