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计[200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05-3-17
实施时间: 2005-3-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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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津政令第81号)的规定以及津政纪[2004]3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经与市残联研究,现就地税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的标准和期限
  1、代征的范围。凡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除外,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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