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自2005年1月1日启用,旧版联运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过期作废。
  二、提供联运劳务的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税分局申请领购《联运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