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4
实施时间: 2003-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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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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