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5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1
实施时间: 2003-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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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
  (一)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
  (二)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应按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分别在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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