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医药[2004]48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1-24
实施时间: 2004-1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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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卫生局、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及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价率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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