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6]30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的,必须向受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已经实际缴纳入库个人所得税款的有效证明等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一)要求退税的申请书。
  (二)个人各项应税项目明细收入(所得)证明或取得收入(所得)的有关凭据。涉及非固定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