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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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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