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8
实施时间: 2004-10-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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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要求,现对我市部分行业发票的领购手续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征的[1990]34号)第二条规定,“凡需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要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到所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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