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9]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7-27
实施时间: 1999-7-2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对股权转让、集团内相互签订的合同以及计算机联网订货等印花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4‰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第一条第一款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