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4]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9
实施时间: 2004-7-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1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