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津政函[2004]13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劳局[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