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4]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0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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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查账征收应具备的条件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一条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售房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期限,在收到售房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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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