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9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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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的审核权限
  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以户(借款人和担保人或被投资企业)为单位,每户呆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金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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