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7
实施时间: 2002-5-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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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计税价格问题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应按出口企业所取得的采购发票注明的采购金额确定。从粮库采购的,按“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金额确定;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按“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金额确定;从经贸公司等其他企业购进的,取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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