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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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二级以下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在我省区域内的,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省级机构提供所属成员企业名单于2002年5月底前掘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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