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3]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3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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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3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转移等金融业务委托天津市商业银行办理。经研究,现将我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发票”)。
  二、“公有住房发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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