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9-30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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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实际发生的、与经营相关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需填写《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修理费原始发票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经主管国税部门确认后,方可列支。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年度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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