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购和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3]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发票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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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领购、开具发票时如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到税务局“窗口”开票免征税款问题对符合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次(日)营业收入不足起征点50元,需要开具发票的,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津地税流[2002]21号)文件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征收机关“窗口”开具机打发票,同时免征税款。
  对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到地税征收机关“窗口”开具发票的,仍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6号)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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