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境内外币清算工作会计年终决算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传[1995]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5-12-20
实施时间: 1995-12-20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宁波、重庆分局:
  为了配合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现就境内外币清算业务的年终决算工作做如下规定:
  1.年终决算日定于12月29日;年终决算汇价按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执行;该项业务的损益并入当地人行大帐。
  2.总局给各分局垫付的8万美元帐户铺底金系国家外汇储备,其利息应上划总局。每家分局上划利息款为2,500美元,上划利息款的最后期限为12月25日,上划时一定注明“清算利息”,划款后请将电报回单复印件盖上清算部章传真至我局传真电话:010-4911750。我局在美洲银行的帐户名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