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03]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3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
  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经济能力下降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问题,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